2003年8月、10月和2004年3月,被告人陈晓亮、蔡云鹏、宋云倪分别成立了深圳市洛奇斯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欧历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九天恒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三人分别与北京中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群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SP(短信服务提供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获取SP收费通道,为其推广付费短信。三被告人在互联网上以“UU联盟”网站为平台,发布大量“快感享受”、“十万激情大片”、“免费观看下载”等虚假电影图片代码,吸引和发展其他网站加入其会员进行下载。网民被上述广告页面吸引后,通过相关注册手续注册成功后,会被中国移动或者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确认为订制了SP公司的包月短信或彩信,经过72小时被代扣10—30元的订制费。但注册成功的网民发现“UU联盟”网站提供的电影,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都与注册前所看到的网页宣传内容不一致。陈晓亮自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从相关的SP公司获取分成款人民币806万余元;蔡云鹏自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期间从相关的SP公司获取分成款人民币120万余元;宋云倪自2006年2月至5月间从相关的SP公司获取分成款人民币31万余元。
此案是一种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由于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比较滞后,在司法实践中,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为慎重处理此案,确保办案质量,该院在审查起诉时,专门邀请人民检察杂志社、武汉大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来本市,在该院袁建军检察长主持下,召开了《疑案精解》研讨会,最终采纳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意见,以三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也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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