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第二卷刑法第41题:
4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考点提示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学的难点,也是司法实务的难点。每年基本上必考,关系比较复杂。说难不是说因果关系的判断难,而是特殊形式的因果关系的判断难。
二、因果关系的形式
从司法实践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除第1种外,都是特殊形式。: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例如:开枪把人打死。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前者例如:甲犯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适逢乙与甲有仇,故意拖延手术时间,导致甲阑尾穿孔而死亡。后者例如:甲轻伤乙,但乙是血友病患者,流血不止而死亡。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二杀人而致人死亡等。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重叠的因果关系。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二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判断注意: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
A.甲故意杀乙,向乙食物中投入足以令乙致死的毒药,但是,在该药还没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乙。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殴打致被害人受伤本身不足以造成死亡结果,但是,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甲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司机交通肇事和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C.甲殴打致乙重伤致乙瀕临死亡,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甲殴打致乙重伤致乙瀕临死亡,丙开枪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因果关系中断。但是,并殴打乙,导致乙死亡时间提前,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7、假定的因果关系。A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但是即使没有A行为,由于其它情况结果仍会发生。假如某人已经身患绝症即将死亡,但行为人在其死亡之前将其杀害的,仍然有因果关系。再假如行为人在某人登机之前将其杀害,但该人欲乘坐的飞机其后发生了坠毁事故,乘客无一人生还。该坠毁事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8、客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因此,仅仅想利用某种风险导致危害结果的,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某甲希望某乙死亡,鼓励某乙从事冒险活动,如乘飞机旅游、登山、参加体育运动,某乙在某次活动中不幸死亡。再如,某甲希望某乙破产,鼓励某乙进行风险投资如进行期货交易、炒股等,某乙真的倾家荡产。
9、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结果加重犯。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如强奸、侮辱、诽谤他人致人自杀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但不认为是强奸、侮辱诽谤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法定的。
10、二重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没有一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导致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没有意思联络,欲杀丙,并同时开枪打丙,且均打中心脏。判断:除去一个行为结果会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不会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11、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其次,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2003第二卷刑法第41题的四个选择支是因果关系的一些特殊情况:
A、C是考察因果关系的断绝:前条件对结果还没起作用,以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BD是第3种情况。
三、因果关系的理论
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这种学说导致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过窄,后来出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当危害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现在的教材是张明楷先生写的,基本上是他的赞成的观点:条件说,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四、认定因果关系注意的问题
(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老师叫中学生排队,一个学生滴滴咕咕在说话,没有好好站队。老师就用拳头在他肚子上打了一下,说“你给我站好”。就那么捣了一下,之后,这个中学生就喊肚子疼。送医院抢救,发现脾破裂。假设这学生因为脾破裂死掉了,就涉及一个问题,行为人的行为和脾破裂死亡的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因为这个学生有脾肿大的毛病,是正常人的4倍,稍受外力的冲击就破裂了。一般认为还是有因果关系。因为理论上强调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性的联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预见到后果没有。这是根据因果关系客观性得出的结论。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行为人是否真正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一个15周岁的少年人向一个放牛的小女娃要牛骑遭到拒绝。于是就恶作剧,把女娃骑的牛往河里轰赶女娃在牛背上随牛到河中后,滑落水中淹死了。考题设了两问:一是少年的行为与女娃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二是该少年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对第一问的正确答案是有因果关系。对第二问的正确答案是不负刑事责任。
五、练习题
1、下列关于因果关系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其存在与否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B 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
C 一个危害结果不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
D 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者或者被害人的行为才发生结果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当然就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巳不作为犯的行为与结果不要求有因果关系。
解答:A。
2、下列哪些情况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A 甲希望二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二乘飞机周游世界,二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
B 甲为了首自己遭到强奸杀害的女几报仇,在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途中,乘人不备将该罪犯砍死;
C 甲遭遇乙某强奸,在乙某的紧追之下,甲不幸失足跌入悬崖摔死;
D 甲用刀扎伤乙某,当时地处深山,甲背二走了两天两夜才赶到最近的一家医院,到医院之后,二才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
解答:B、C、D。
3、下列哪些情况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A 甲殴打二造成二小腿骨折,二因为行走不便,只好搭乘汽车。该汽车在送二去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二在车祸中丧生。
B 甲在二的腹部扎了两刀,急忙送二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无法抢救,建议到另一家医院。到另一家医院后,该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无法抢救,建议其到第三家医院。到了第三家医院后,二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医院的医生说,如果当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医院接诊,采取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误这3个多小时,二是不会死亡的。建议他们告第一家和第二家医院医疗事故,请求赔偿
C 甲向二茶杯中投放05克毒药,丙向二的茶杯中也投放了05克毒药,2人并不知道彼此的行为。二喝茶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1克。
D 甲向二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02克,二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里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05克,0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二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
解答:B、C、D。
4、甲、二2人为中学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喜异常。2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某的肚子上以后,乙某感到有些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在地。甲急忙送乙某去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某脾肿大异常,因为受到甲某一拳的外力冲击,脾破裂,在体内大出血而导致死亡。甲某的行为:
A 与乙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B 与乙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C 甲某应当负刑事责任;D 甲某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答:B、D。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及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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