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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第一案:电子监管网背后的利益格局 (1)

2008-08-03 23:54:23  作者:李亮 廖晓丽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就遭遇了反垄断法的第一起诉讼。 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国家质检总局大力推 ...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就遭遇了反垄断法的第一起诉讼。

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国家质检总局大力推行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他们请求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市一中院向原告方出具了立案材料收取清单。

4名原告分别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4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并且已经损害到了全国防伪行业的利益。

诉状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电子监管网。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同时还多次召开现场会、片会,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同时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据了解,电子监管网是由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原告4家防伪企业认为,该公司同国家质检总局存有利益关系,涉嫌垄断行为。

“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使中信国检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形成独家垄断的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及防伪行业其他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4家防伪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刚刚实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

同时,这4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招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郭胜地指出:“政府可以监管企业,可以出资建网,我们支持;但政府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选择企业代理。”

 “中信国检获得良好收益的同时,其他的防伪企业日子过得却不怎么样。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由原来的70多名锐减至现在的七八名;曾经在防伪行业中一直处于前列的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量也急剧缩减;一些小型的防伪企业已经倒闭。”

一张贴在产品背后的电子监管码引起了争议。

7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组织了一次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论证会。会上聚集了政府官员、法学专家和知名食品企业。

会上,可口可乐、玛氏德芙、燕京啤酒等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几乎一边倒地抵制电子监管码。

作为一种全新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网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自2005年起推行的业务。自推行以来,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声音就不曾停止。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到法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

是什么引起了这一连串的争端乃至诉讼?

电子监管网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向全社会建立的公共服务网。

列入电子监管网的产品都是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实施电子监管是对这一类产品标志标识的进一步规范。按照入网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一般是一品一码,具有惟一性,相当于产品的“电子身份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掌握产品流通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终端机查询等途径查询产品信息;执法部门对产品可以随时监控,发现有问题的产品迅速溯源和召回,对假冒伪劣行为予以快速查处。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现在请和我一起相信……因为有了电子监管码。”点击国家质检总局的官方网站,可以看到刘德华作为电子监管网形象代言人的一段视频。

政府机关邀请明星来做形象代言,并不多见。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子监管网推行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按照官方说法,从3年的推进情况看,该网在5个方面发挥了作用:一是有利于消费者快速了解产品信息,轻松识真辨假,对假冒伪劣产品方便投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经销企业建立健全正规的进货渠道,规范和提高索证索票效率,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溯源和召回,促进经销企业进真货、卖真货,扩大销售量。三是有利于生产企业和执法部门快速准确发现假冒产品、快速举报、快速打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四是有利于政府质量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发挥扶优扶强的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五是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为什么这么好的措施,却受到了有关方面的质疑?

原来,有企业认为:若以现在的技术来实现每个最小包装都附上电子监管码,势必会造成生产效率下降,生产成本增加。

而从事防伪技术的企业则担心:电子监管网被指定由一家企业运营,未经招投标,不公平。

运营模式

据知情人士透露,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内部曾传出一份尚未发出的文件———国质检办函(2005)183号《关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份日期标示为“2005年4月4日”的红头文件,将电子监管网描述为“国家质检总局与中信集团、中国电信联合建立的对生产产品实行电子监管的全国性电子网络系统”,要求“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电子监管网对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和从源头打假职责的辅助作用”,“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支持电子监管网的建设”。

在当时,这份流出的文件立即引起了防伪行业的震动,众多防伪企业觉得自身将面临不公平的对待。20多家企业联名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反映并上报给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曾召集国内领先的5家防伪企业召开座谈会。

上述人士透露说,在会后,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公布的183号文,有所修改。文中没有了电子监管网的介绍,将此前的表述改为“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电子监管网及其他类似网络对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和从源头打假职责的辅助作用”,“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支持电子监管网及其他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类似网络的建设”。

虽然此表述将监管网络不再限定为电子监管网一家,但众防伪企业还是表示出一定的担心。

2007年12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又联合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文,要求家用电器、人造板、食品、化妆品等九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2008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施情况发布《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对赋码方式和上市时间进行了调整。

正当政府大力推行电子监管网业务时,有企业发现电子监管网实际上是由一家合资企业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经营。

关于中信国检的猜疑越来越多。

质疑声中的公司

中信国检是家什么样的公司?

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中信国检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于2005年1月20日组建。最初股东包括:中信21世纪电讯公司、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华信邮电。

合资公司由中信21世纪电讯拥有50%权益,另30%权益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其余20%权益则由中国华信邮电拥有。

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五名由中信21世纪电讯委任,两名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委任,其余两名则由中国华信邮电委任。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分别由中信21世纪电讯及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委任。

公开信息中还披露,应由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现金出资的1800万元,由另外一家公司垫付,并且不收取利息。承担垫资义务的这家公司叫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是中信21世纪电讯公司的母公司,注册于百慕达群岛,在香港上市。

中信国检合资协议中记载,“由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持有数据库之拥有权,且鉴于其行业政策之顾问角色,故董事相信营运合资公司乃绝对需要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有责任(其中包括)就行业政策及业务方向为合资公司提供决策咨询,以及支持合资公司之发展”,并且要求“订立合资协议之三方将不会在中国从事任何或会对合资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参股其中,合适吗?”一家防伪企业的高层对本报记者说。

参股撤股

据防伪企业介绍,电子监管网的营利模式是:在质量监管平台中,每件产品均会获发一个独有编码,而该产品之物流信息将实时送回中央数据库;消费者如对产品有怀疑,可通过移动电话、固网电话或互联网等不同渠道验证真伪。 此文章不能满足您的需求?那就就Google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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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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